【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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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中国校外教育
曾用名:中国校外教育(理论);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
主办:中国儿童中心
主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ISSN:1004-8502
CN:11-3173/G4
语言:中文
周期:旬刊
影响因子:0.43235
被引频次:130261
期刊分类:理论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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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校外培训机构诱骗消费者,被罚30万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0-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劣质钢筋、侵犯商标专用权、非法充装气瓶、发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劣质钢筋、侵犯商标专用权、非法充装气瓶、发布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某校外培训机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1年6月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查处某校外培训机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30万元。

2021年3月25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某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暑期新初一宣传材料上印有“暑期新初一499元,原价6120元”的字样;新三年级惠学班宣传材料上印有“原价6375元,两科联报699元,三科联报1299元”的字样。通过调查该课程销售记录发现,标示的原价6120元和原价6375元均没有过交易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我国教培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加上资本入局,导致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增长,让教育培训行业演变为一个逐利产业,校外培训攀比之风盛行,带给学生的压力与日俱增,加深了家长们的教育焦虑。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精准发力,迅速出击,严厉打击了校外培训行业的不正之风,警示和震慑的一批校外培训机构,保护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生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燕窝案

2021年6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燕窝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并处以元,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到人,限制从业。

2021年3月,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到天津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材料库房中存放有用于生产的干燕窝原料外包装上无任何有效标识。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1月份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联系,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某燕窝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干燕窝产品,分别为13千克、25千克。两批产品均无法提供报关单、货物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除现场查封的8千克干燕窝外,其余产品均已制成鲜炖燕窝罐头并通过天猫网店销售完毕。经抽样检验,干燕窝原材料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满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按照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

燕窝属于国家为防疫病传播风险而严格管控入境的食品,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国内的燕窝由于未经检验检疫,且该燕窝没有标签、合格证明等,亦无法核实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上述案件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案件的查办找出并堵塞漏洞,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更加严格落实“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制度,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某物资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宁河区某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并处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1449元。

2021年3月2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流通领域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天津市某物资经销处销售的唐山市某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Φ12mm规格和Φ14mm规格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经抽检,拉伸试验、尺寸、重量偏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结果判定上述2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8日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从王某某处购进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王某某自称是唐山市某钢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并向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述2批次产品进货价格均为4610元/吨,对外销售的价格均为4700元/吨,进货量共计16.1吨。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校外教育》 网址: http://www.zgxwjybjb.cn/zonghexinwen/2021/1009/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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