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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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中国校外教育
曾用名:中国校外教育(理论);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
主办:中国儿童中心
主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ISSN:1004-8502
CN:11-3173/G4
语言:中文
周期:旬刊
影响因子:0.43235
被引频次:130261
期刊分类:理论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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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阈下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青年探索》青年工作与政策研究2011年第6期·总第168期法律视阈下的灰学生榱夕卜勤工助学权益保障●王燕芳许俊卿摘要:校外勤工助学(校外兼职)以其丰富的内容、便捷的形式及广阔
《青年探索》青年工作与政策研究2011年第6期·总第168期法律视阈下的灰学生榱夕卜勤工助学权益保障●王燕芳许俊卿摘要:校外勤工助学(校外兼职)以其丰富的内容、便捷的形式及广阔的实践空间吸引着广大的大学生积极参与。然而,据调查,现实中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在参与校外兼职中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究其原因,与下列因素不无关系:当前兼职市场良莠不齐,缺乏监管;学生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法律保障与救济不力;学校对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力度不足等。因此,建议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保障、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学校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学生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着力构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中图分类号:D92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780(2011)06—0044一()6一.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界定及基本情况所谓“勤工助学”,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号)是这样界定的:“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这里的“学生”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大学生n1。根据这一界定,我们认为勤工助学具有业余性、合法性、经济眭等本质特征。1.业余性。勤工助学是学生在课余时间,在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学生的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的社会实践和劳务T作。勤T助学重在“助学”,应是在学生学有余力的基础上开展的。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开展的实习、见习,因不具有业余性,不属于勤工助学。2.合法性。用工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建立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凡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如代考、代写沦文、传销活动等,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员的学生同样不得从事。参与非法活动的当事人权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3.经济性。勤工助学是学生在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了劳务后,收取一定经济报酚l的行为。那些不计报酬的工作和活动不属于勤jr助学的范畴。这三个特征共同构成了勤工助学,缺一不可。勤工助学是吸引家庭经济困难和非困难大学生共同参与、提升其专业技能的一种渠道圆。学生勤一r:助学的“助人自助”模式,让更多的大学生渴望加入到勤工助学的队伍中以使自身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虽然高校积极筹措资金拓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但有限的岗位远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需求,所以不少的学生将目光投向广阔的校外兼职q碲场。目前,校外勤工助学已成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重要形式。校外勤T助学通常是由校外的单位和个人面向在校生开设的临时性岗位,主要包括家教、调研、资料派送、网一卜查询、翻译、文案处理、网页设计等丁作内容,—r作的地点以在校外为多,也不排除有部分是在校内完成的。校外基金项目:本文是2009年度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法律问题研究——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合法权益保障研究”(项目号:2009CY003)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王燕芳,中山大学哲学系党总支副书记,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许俊卿,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学院学工办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成长教育,,法律视阈下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板益保障勤_l:助学以其丰富的内容、灵活的形式及广阔的实践空问深得大学生的普遍喜爱,尤其是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他们更愿意到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勤‘l:助学,以积累工作经验,为就业打下基础。据抽样调查,笔者所在的高校,具有校外兼职经历的学生占89.27%,其中有1~2次兼职经历的为78.8%。然而“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学生参加校外兼职中存在着不少的风险,合法权益可能遭遇侵害。如何在制度层面、法律层面、管理层面等给学生参加校外兼职营造安全的环境,提供更完善的保障和服务,是当前摆在高校管理者和法律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校大学生梭外勤工助学权益受侵窖的现状作为社会公民的一个组成部分,大学生首先是一个公民,因此享有《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如知识产权、人身权、教育权、政治权利等。女大学生还享有《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应权益,未成年的大学生同时也享有《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权益。由于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在目前兼职从业规范不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未建立及我国法律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是存在风险的。大学生在兼职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有发生。法律赋予大学生(国家公民之一)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休息权等,是他们在勤工助学中容易受到侵害的主要权益。(一)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大学生在远离学校的地方只身从事兼职,尤其是女大学生人室进行家教服务等,往往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据《中国青年报》报道【31,2003年7月,浙江台州一女学生被人“以高薪聘请家教”为名带到家中遭杀害。另据报道,2005年5月22日,四川省绵阳市的一位大二女生掉人骗子编织的“家教”陷阱,被残忍奸杀。i天后,凶手被抓,交代他在湖南、武汉、湖北、长沙等地以同样的方法奸杀女大学生7人。闯该报道从一定层面道出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可能存在的极端风险,有经济的.也有人身的。不法分子抓住大学生思想单纯、防范意识低、只身从事兼职等特点,向女大学生伸出罪恶的双手。虽然这类伤害事件在众多的大学生兼职大军中,只是少之又少的几例,但确实向准备兼职或正在兼职的学生敲响了警钟。少数大学生也有在兼职期间出现过工伤或财物被盗,遭受损失的情况。由于大部分的用工单位并没有为兼职的学生购买工伤保险,所以往往出现这类事件时,如果损失惨重,造成较大伤害的,单位私下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如果情况不是很严重,往往就只好由学生自己“埋单”,自认倒霉了。(二)个人财产(经济)受到侵害学生求职心切,经验不足,往往在兼职中处于弱势,在个人的财物、经济方面遭受侵害是最为常见的形式。1.中介收费行为。招聘尚未开始或成功就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常见的有:收取中介费(介绍费)后对学生进行敷衍和搪塞,最终不了了之,收取面试保证金、招聘押金,中介骗钱,等等。中介收费是比较常见的,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陈力、张学义等在《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阎一文的调查结果显示,他们随机抽取了南京市部分高校在校的参与校外兼职的3,500名学生,发现有高达24.8%②的学生在向中介交费后没有要求开据收据或发票,兼职中有受骗的经历。2.被拖欠或克扣工资。存在诸如口头承诺的工资,在工作完成后得不到兑现;单位设立较长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低报酬或零报酬,试用期后无理辞退等情况;工作完成后,工资被一拖再拖,或被无理克扣,迟迟不能如数结清。据一项调查显示151随机被访的学生中,有16.4%③的学生曾被用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或克扣工资。3.工作待遇较低。一方面,由于大学生为非全日制的临时陛用工,一般单位不会为其购买保险;另一方面,招聘条件苛刻且报酬标准较低,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平常没有人做的累活、难活留给大学生做。笔者对某校校外兼职用工信息进行了统计,发现有38.2%左右④的计时:[作,其时薪少于教育部规定的8元/小时的标准,有的甚至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做市场调查,成功一份o.5元;派传单,1,000份30元,等等。45《青年探索》青年工作与政策研究2011年第6期·总第168期(三)工作环境恶劣用工单位一般不敢明目张胆地聘用大学生从事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二[:助学T作的意见》忉中明令禁止的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的工作,但聘用学生在空间较小、透气性差、工作强度大、噪声大等环境下工作倒是时有遇见。兼职学生往往属于编外人员,具有临时的性质,所以通常没有同定的办公场所,没有固定的工作内容,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在【作的条件和环境上有着较明显的差距。(四)从事非法工作有一些个人或单位借招兼职之名行非法之图。如招私人按摩、私人秘书、代写文章、代做试题、传销等,这些往往待学生到招聘现场才知上当受骗。(五)单位单方违约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履行合同,未经学生同意自行变更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条件等条款。据2007年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城市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人民大学)进行关于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嘲中显示,有89%的学生在大学期间有从事过兼职,兼职的学生中有72%的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其中有55%⑤的受害者表示,在兼职期间,他们曾被用工单位以各种各样莫须有的理由辞退,有的单位更是以学生未通过一到三个月不等的试用期考核或工作中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由拒付工资。当然,由于勤工助学多为短期、临时的性质,用工单位对学生不了解,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用工单位在使用学生劳动力时也会出现不尽人意、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学生单方面违约、诚信缺失等。但是,相比较而言,学生违约现象少于用工单位违约,在两者关系上,学生属于需要政策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三.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合法杈益曼侵害的成因分析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发生比例远远高于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究其原因,与当前兼职市场良莠不齐、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保障与救济不力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一)当前兼职市场良莠不齐,缺乏监管面向大学生的校外兼职的市场十分广阔,可以说遍布各行各业、各种层次和各个领域。大至排名世界500强的企业,小至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甚至个体经营者、个人都可以向大学生提供各种各样工作内容的兼职,如问卷调研、产品促销、公司临时文秘、数据统计、资料收集、项目翻译、家教,等等。这些用工单位不乏经营环境佳、管理规范、信誉好的大公司和企业,也夹杂着不少资质差、诚信差、管理乱的小公司。对于个体经营户,或个人项目的代理或调研、家教工作等,“用IT单位”其实就是某个“个人”,学生工作的情况与雇方的个人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所有的这些单位或个人的招聘资格认证,国家并没有法律法规制约,也没有相应的规范文件,招聘市场处于一种真空的、无序的状态,真伪好坏的甄别工作只能落到了申请兼职的学生或学校(有的兼职项目是由学校承接的)身上。从具体的操作来看,甄别的效果更多地取决于经办人的知识阅历、法律意识,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局限性。另外,由于学生的工作多为临时性的工作,时间短、流动性大,不少的用工单位并未将勤工助学学生纳入到正式的管理规范中,不少做法也游离于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如偷逃税、不买保险等,这些都给学生权益的保障带来一定的风险性。还有社会上鱼龙混杂的中介机构和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涉世不深、思想单纯等特点布下陷阱,使部分大学生的权益屡屡遭受侵害。(二)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当代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维权意识淡薄。一方面,大学生对法律知识,尤其是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了解不多,如民法、合同法、劳动法,许多学生只是一知半解。这当中有大学生不重视法律知识学习的因素,也与国家在普法教育方面的缺失有关。纵观我们从幼儿教育到大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我们可以看出,从小学至高中阶段,法律教育都是与思想品德或政治课教学揉合在一起的,整个基础教学并没有涉及多少真正意义的法律知识。而到了大学,作为一年级的公共必修课的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课,仅用有限的27个学时就将中闰三大实体法、i大诉讼法、以及各类部门法讲授完,讲授只法律视阈下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能是蜻蜓点水,收效甚微。所以在法律知识缺乏、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大学生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也随之降低,他们会对一些变相的诈骗和广告陷阱,不懂得分辨,容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较为淡薄。首先表现在大学生一般不会对招聘单位或中介的资质或招聘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其次不会主动提出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务合同。很多用工单位以短期兼职没必要签订协议为借口拒绝签协议;或将涉及试用期、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实质条款不列于协议中。大学生求职心切,对协议的认识和重视不足,往往选择唯唯诺诺地顺从,不会就个人权益的问题提出要求;再次,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的学生选择沉默或自我承受,有些大学生即使有维权意识,也因为证据不足或维权成本太高,而较少付之于行动。(三)法律保障与救济不力从我国目前立法的情况看,针对兼职或校外勤工助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不完善。仅仅一部《高等教育法》的两条涉及勤工助学的宏观规定,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太大的指导意义;而教育部各司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除了制约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外,对侵权的主体——“用工单位”、“中介”并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勤工助学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劳务合同,违反合同一般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并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对侵权主体并没有多大的威慑力。况且,协议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并不是要式行为,用T单位大町漠然视之,轻描淡写。法律保障的薄弱,必然导致救济不力。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可以进行维权的途径十分有限。大学生兼职不属《劳动法》调整范畴,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而劳动监察大队的行业监管力度,对于违规的中介,充其量就是责令整改,限期补办手续。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并不涉及大学生勤工助学纠纷的解决,它也只是在注册登记、营业证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等方面发挥职能管理的作用。公安机关只是在用工单位涉嫌诈骗、人身伤害上才会介入调查,而对于一般的工伤等,公安机关往往是爱莫能助。所以对于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T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等都无法提供切实的帮助,j大学生要么与用工单位私下协商,要么诉之于法律,提起诉讼。但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较大,如果诉讼标的不大的话,往往得不偿失。如果大学生举证不力,还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种种因素导致大学生选择依法维权的少之又少。(四)学校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力度不足目前,不少的学校都设有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一般设有学生资助中心或勤:【助学中心。无论是制度上还是管理措施上,管理机构主要是针对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于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主要是市场行为,难以全面进行监管。所以目前高校普遍对校外兼职,仅局限在资质的审查、信息的发布环节。卜,在人员的选派、录用后的跟踪管理、大学生权益维护指导等方面关注得较少,管理较为薄弱。从现实情况来看,高校对于校外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真实情况有时也难以准确把握,在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作出的判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大学生个人自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兼职,学校就更无法进行监管了,大学生可能遭遇侵害的风险也就更大一些了。四.构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合法权益保障体系通过分析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成因,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体系,以保护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保障目前我国针对勤工助学的只有《高等教育法》一部法律及为数不多的规范性文件。《高等教育法》对勤T助学宏观而笼统的两条规定,以及政策性文件仅对学校的管理有约束力的现实情况,使勤工助学的校外用工单位的招聘兼职用工处于无序状态,从而引发不少的安全风险和侵权的隐患。校外勤工助学在社会上其实也叫临时兼职,目前我国并没有正式出台法律法规来规范兼职市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学生权利的救济缺失,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得不到根本的解决。所以,应该尽快出台兼职的保障法规,把兼职市场纳入到法律法规监管中,实行综合治理,是保障勤工助学雇佣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企业招聘兼职用:[的法律规范应当对用工单位招聘兼职、个人参加兼职的权利义务要素和环节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这类法律法规至少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主体准人规定。对于企业招聘兼职用T的资47《青年探索》青年工作与政策研究2011年第6期·总第168期质、类别、要求等进行规定;参加兼职的个体应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要求。对于用工单位招聘的工作内容进行规定。凡是高空、高强度、污染严重、放射性强、危险等高风险的工作不可以招聘大学生从事;招聘其他社会人员的,应是具有专业技术、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好充足的安全防范,并购买必要的安全保险;不得要求兼职人员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如代考、代写文章、传销等。否则,用工单位应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体应真实地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个人证明材料。3.权利义务界定。对于兼职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一方面,雇方(用二【:单位或个人)应当为佣方(大学生)提供安全、整洁的T作环境,确保佣方的财物安全;对佣方进行必要的免费业务培-i,TiI;雇方应按时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酚I等。另一方面,佣方也应诚实守信,遵守雇方的规章制度,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任务。4.程序规定。规定在雇佣双方兼职关系确立的过程中双方需遵循的程序,其中强调双方应订立合法生效的劳务合同。可参照劳动法,对安全保险、T资标准、工作期限等进行限定。5.规范中介行为。应对可从事兼职介绍的中介的资质,可从事中介招聘的种类、应履行的认证手续、可收取的费用及应提供的服务等进行规范,以形成良好的中介环境。6.规定劳务纠纷的解决途径。造成维权难的原因之一是维权途径的单一和维权成本的高昂。由于勤工助学双方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但现实情况中,勤工助学雇佣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却与劳动关系有着十分相似,勤工助学的纠纷不少类似于劳动纠纷。劳动仲裁的便捷是优于诉讼的。所以建议维权途径七除诉讼外,增加可选择仲裁。对于事实清楚、标的不大的也可启动诉讼的简易程序,以减少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二)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有序规范的就业(兼职)市场是学生安全参与勤T助学,减少双方纠纷和侵权发生的有力保障。政府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要加强对兼职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认定企业的资质,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办理、经营内容卜^进行严格的把关。对于管理不善或未达到标准的,责令其整改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信誉差、管理差、资质差的企业应在媒体上给予公布;公安机关对于用工单位涉嫌诈骗、从事非法行为的应给予有力的打击,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劳动部门加强对企业的劳动保障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管,对于可能危及到员工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应给予提醒并责令其整改。相信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兼职市场有望逐渐形成规范有序的局面。(三)加强学校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还是教育部、团中央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都对学校的勤]:助学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定位:高校应对大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近年来,高校积极筹措资金,努力开拓勤工助学的岗位,加强勤工助学的管理。但由于从事勤工助学的工作人员有限,往往局限在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对校外勤工助学管理力度略显不足。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充实对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和对大学生的教育。1.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熟悉和掌握法律才能运用法律,尤其是在法治社会,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文明而明智的选择。学校勤工助学应拓展法律的普及内容和范围,以弥补因第一课堂教学的不足而带来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失。如通过举行法律的专题讲座,就与勤工助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就勤工助学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进行法律指导。引导大学生通读民法、合同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法律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增强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减少大学生受骗上当的几率。2.加强校外兼职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为大学生提供安全足量的勤二[助学岗位是减少大学生因黑中介和不良信息的陷阱引发侵权的有效途径。校内勤工助学安全方便但岗位有限,这就要求高校要想办法拓展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以尽量多地满足大学生热切的需求。一方面,学校可加强勤工助学政策的宣传,严格审查招聘兼职企业的有效证件,对招聘的内容进行把关,为大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另一方面,对校外兼职的用工单位进行信息跟踪,定期公布信誉好、管理好的用工单位,为大学生的自主选择提供更多的帮助。3.加强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的教育。高校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外,还要加强“劳动安全”、“从业技能与知识”、“诚信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为他们的勤工助学提供更多的服务与指导。如设计48

文章来源:《中国校外教育》 网址: http://www.zgxwjybjb.cn/qikandaodu/2021/0420/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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