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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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中国校外教育
曾用名:中国校外教育(理论);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
主办:中国儿童中心
主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ISSN:1004-8502
CN:11-3173/G4
语言:中文
周期:旬刊
影响因子:0.43235
被引频次:130261
期刊分类:理论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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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校外教育培训投诉多 勿轻信"包教包会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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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t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日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校外教育培训行业 投诉的问题主要是虚假宣传问题严重、刻意隐瞒办学资质和报名

\t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日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校外教育培训行业投诉的问题主要是虚假宣传问题严重、刻意隐瞒办学资质和报名条件、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合同暗藏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付款方式风险大、受疫情影响产生的纠纷多。

\t中消协表示,今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正常上班、上课受到影响,很多消费者利用居家隔离的时间,选择通过线上课程来提升自我职业能力,如报名消防工程师、营养健康师、心理咨询师、会计师等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家长们担心孩子在家里耽误学习,为孩子报了很多线上课程,如语言培训、早教、艺术课程等。伴随消费量的增长,校外教育培训行业的消费纠纷也呈现出不同特点。

\t问题一:虚假宣传问题严重

\t中消协认为,虚假宣传问题一直是培训机构投诉的重灾区。一是培训机构夸大宣传培训效果或成绩,二是培训机构夸大宣传师资力量,三是实际培训学习模式与宣传不符,四是实际教学质量与体验课、试听课质量相去甚远。

\t例如,消费者邓先生报名了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专升本项目,共7485元,报名时招生老师声称邓先生只需坐等拿证,其他问题一概不用考虑,且随时可以退学退款。报考时招生老师也未尽合同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只让邓先生在合同上签字。后来,邓先生被告知需要考试,毕业论文也要自己写,感觉自己被骗,遂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消委会”)投诉。通过消费者邓先生提供的其与招生老师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最终全额退还学费。

\t又如,2020年8月5日,刘先生来到河南省开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开封市点津教育。称其为让孩子达到中招建档线,一共缴费元,当时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口口声声保证能让孩子提百十分,过建档线没问题,而且还要超几十分。可中招考试后,孩子离建档线还差几十分,与当初承诺相差太远,故要求全额退款。可商家只答应退70%,刘先生不认可,遂投诉至开封市消协。消协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点津教育负责人进行协商沟通,可基于当时仅是口头承诺,消费者没有留存相关证据,致使商家百般推诿,不愿全额退款,最终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t中消协提醒消费者,教育培训机构常见宣传有:“通过率百分百”“快速大幅提分”“一线名师”“命题人授课”“包过”“包教包会”等。这些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t问题二:刻意隐瞒办学资质和报名条件

\t中消协指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无办学资质却冒充有资质机构。部分职业资格证的考试对报考者有一定条件限制,如必须大专以上学历或有一定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才具备考试资格,但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为了售卖课程,隐瞒条件限制,诱导不知情消费者缴费,甚至在有些消费者提出质疑后,承诺可以帮消费者伪造学历。

\t例如,2020年7月27日安徽省阜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投诉,消费者于2019年3月份在某培训机构报名钢琴培训班,培训机构未与消费者签协议,后消费者发现该培训机构没有教学资质,要求商家退还剩余培训费元,商家不同意退款,消费者迫于无奈投诉到消保委。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退费。

\t又如,2019年4月,消费者汤女士在浙江省余姚市某驾校报名参加驾驶培训,驾校直到2020年8月仍旧没有为其报名。消费者遂要求驾校退钱,驾校拒绝,态度蛮横,汤女士向浙江省余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泗门消保分会寻求帮助。经查,该驾校营业执照属于绍兴地区,且未办理许可证。经调解,驾校已经退还消费者报名费2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关于无证无照问题,已按相关程序转行政部门处理。

\t中消协提醒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中国校外教育》 网址: http://www.zgxwjybjb.cn/zonghexinwen/2020/1029/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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